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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释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3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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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