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股权质押率下调是为什么? |
释义 | 商业银行质押率减少,银行在针对单账户组合类结构化业务、定向增发、股票质押回购和股东增持等产品的配资杠杆方面进行了微调。银行下调质押率的目的是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目前,银行涉及股票质押结构的融资业务根据资金用途主要分为三种。银行对于杠杆率的调整影响主要集中在前两种,由于第三种为监管层鼓励的“稳定市场”政策组成部分,因此并未受到波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减少质押率的情况有所增加。最近,许多商业银行在针对单账户组合类结构化业务、定向增发、股票质押回购和股东增持等产品的配资杠杆方面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使得从前的部分产品可以达到1:2的配资比例降低至一般不超过1:1。据悉,6月末多家银行从总行层面要求各分支对股权质押授信情况进行风险排查,在近期震荡市背景下,不少银行再次调降了质押率。 二、银行为何调低质押率? 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部人士指出,在2015年股灾后,该行已经注意到了股权质押的风险,尤其是股权质押资管计划的风险。前述支行行长认为如果突然停止股票质押业务,企业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导致企业无法如期还款,银行也要付出很大代价。一位业内人士反映如果再有2-3个跌停板,将会触及到部分融资警戒线。 “股权质押率下调对上市公司融资有比较大的影响,但是从资金安全的角度来讲,对银行和上市公司都有好处。”一家银行从业人员向记者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7月8日大盘回升之前,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已经有近百家已触及股权质押的警戒线,甚至平仓线。这也是千股停牌的主要原因。而作为最终资金来源的银行,是这场股灾中全民恐慌背后更揪心的角色。 银行下调质押率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银行涉及股票质押结构的融资业务根据资金用途有哪些? 目前,银行涉及股票质押结构的融资业务根据资金用途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单一账户的二级市场投资;第二种则为传统股票质押贷款,即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周转资金;第三种则为对标的股票增持、定增认购或举牌。而银行对于杠杆率的调整影响,主要集中在前两种,由于第三种为监管层鼓励的“稳定市场”政策组成部分,因此并未受到波及。 仅从股权质押的数据变化来看,银行系统的收缩是明显的。Wind数据显示,7月8日至8月8日期间,以银行和信托公司为质权人的标的证券市值约为711.49亿元,该规模较此前一个月的1421.85亿元骤降近五成。 拓展延伸 银行调低股权质押率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一种可能的原因是为了降低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可以通过拍卖股权来收回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调低股权质押率,意味着借款人需要质押的股权数量减少,从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此外,银行调低股权质押率也可能出于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银行降低股权质押率,以降低风险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调低股权质押率并不一定代表银行风险降低,借款人仍需按时还款。此外,银行在调低股权质押率时,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借款人信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结语 商业银行减少质押率的情况有所增加。许多银行在针对单账户组合类结构化业务、定向增发、股票质押回购和股东增持等产品的配资杠杆方面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使得从前的部分产品可以达到1:2的配资比例降低至一般不超过1:1。银行下调质押率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涉及股票质押结构的融资业务根据资金用途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单一账户的二级市场投资,第二种则为传统股票质押贷款,即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周转资金,第三种则为对标的股票增持、定增认购或举牌。银行对于杠杆率的调整影响,主要集中在前两种,由于第三种为监管层鼓励的“稳定市场”政策组成部分,因此并未受到波及。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七条\t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证券法(2019-12-28)\t第七十一条\t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02-06)\t第四十七条\t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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