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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被判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释义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无权为当事人创设行为规范,因此,认定医患双方在尸检问题上的义务,离不开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解读,在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从法条的表述来分析立法者的原意。
    而尸检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医疗机构违反尸检义务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医疗机构具体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日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违反了行政法规,导致患者损害,推定其有过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5850.75元。原告何某文诉称,2018年8月2日19时,原告妻子贺某芝因病入住被告平原县某医院治疗,2018年8月3日4时16分死亡。原告妻子贺某芝死后,原告及亲属要求尸检,但被告未做尸检,导致贺某芝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鉴定,该行为是被告为了减轻自己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丧葬费34652.5元+死亡赔偿金277049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50%=205850元。被告平原县某医院辩称,第一我方对贺某芝的疾病诊断正确,诊疗措施得当。我方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第二原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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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