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到缴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