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 。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