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广告与广告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
释义 | 对于虚假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媒体、企业、消费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多方面的力量。政府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如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等,以规范和管理网络广告市场。同时,还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采用技术手段等手段,提高虚假网络广告的发现和防范能力。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网络广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虚假信息。 法律分析 我国网络广告监督管理尚处于初步阶段。除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外,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仍在沿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本身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有关部门近期是否会出台新的法规? 答:广告法的修订是非常紧迫,而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广告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基础,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告业的发展与规范呼唤着广告法的修改。互联网发展给广告行为规范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其积极地一面,特别是对于广告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是一个巨大的、前所未有的推进。法律在多大的范围内允许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从事自由、自主的宣传行为,是广告法要解决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广告法修改的价值之所在。据我了解,广告法修改工作的进程正在加快,但加快的速度与迫切需要的程度却不成比例。特别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执行,在很大的程度上需要修改广告法来解决网络烟草广告的管理问题,这不仅仅是管理的需要,也是执行国际公约的法律需求。我们期待着广告法修订的工作能够早日完成。 有媒体问:如果消费者因虚假网络广告受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界定?事发后,网站如果删除信息或关闭网站,从技术上来说,如何进行证据认定? 答:虚假网络广告也是广告,如果能够确定是因为该虚假广告而造成的损害,按照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责任,这并不是什么难事。目前的难题是,由于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各种形式的网络行销行为,在客观上都在发挥着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效果,但是法律理性告诉我们,不能简单的全都归为广告行为并机械地套用广告法,哪些适用现有广告法,哪些不适用?这是广告法修改要回答的问题。 关于网络广告发布着的责任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予以细化,不能把网络广告的发布者和为网络广告发布提供技术帮助者的法律责任混在一起。比如百度的竞价排名,当某个网络广告内容在其搜索结果中被排出来之前,该网页一定是客观地存在于互联网上,并且可以被自由的访问。也就是说,其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在百度的竞价排名搜索服务提供之前,已经公开发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在网络广告中的作用是,扩大了该网络广告发布的效果和影响。所以当一个虚假网络广告通过百度竞价排名时行为宣传时,其法律后果的产生取决于两方面的重要因素,一是,该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其角色既是现有广告法的广告主也承担了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作用;二是,百度将其体现在搜索结果中的行为。如果将百度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分析时,应当看到和所有的商业模式一样,都有其发展与规范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只要该网络广告页面不加技术限制公众可以自由访问,都会在百度搜索的结果中出现,所不同的是出现的结果所排名的位置不同。从法律的角度讲,百度只应当对排名的位置不同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搜索结果中出现该虚假网络广告承担责任,因为,该虚假网络广告已经客观存在。 基于以上分析,我的基本观点是百度竞价排名所承担的是帮助网络广告的广告主扩大网络广告发布效果的责任,从本质上讲,这种民事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建议广告法修订时对此能够体现。我同时认为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提供者的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形式,依据并不充分,也没有必要,并且会在客观上阻碍了广告主通过互联网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不利于信息的自由传播和网络文明的发展!修法时要三思而行! 有媒体问:是否有专门的部门监督提供网络广告的网站?如果发现虚假网络广告,对此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4、针对网络和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平台不同的情况,采用何种方式才能最有效地从根源上杜绝虚假网络广告? 答: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我并不赞成成立专门的机构去管理,而且也没有必要。要注意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网络虚假广告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不仅仅是广告法和广告的管理机关能够解决的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包括在非法律的自律性行为规范在内网络广告行为规范体系,才能深入、全面和持久的发挥作用。我们应当看到网络自律性公约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发挥着很好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管理与规范体系再发达也不能达到完美的地步,所以杜绝虚假网络广告是不现实的。从规范的科学性的角度来讲,加大虚假网络广告的责任,包括来自于民事、行政、社会、舆论甚至刑事等方面的责任的同时,采取多种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虚假广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广告虚假问题日益突出,对消费者的信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思考谁来负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虚假宣传。否则,发布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广告涉及到虚假宣传,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广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对于发布的广告,企业应进行审核和监测,确保广告真实、准确、合法。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好这一职责,导致虚假广告泛滥,那么企业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网络广告虚假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除了法律法规的监管外,互联网企业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当协同合作,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针对网络和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平台不同的情况,我认为最有效地从根源上杜绝虚假网络广告的方式是加强技术监管,完善网络广告审核机制,并加大对虚假网络广告的惩罚力度。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对违规网站和广告进行严格的查处和处罚,以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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