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