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
释义 |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十八条行为规范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该规范共有三十八条,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五个部分。其中文明礼貌规范的内容为: 1.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2.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3.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4.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5.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6.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法律依据: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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