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释义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十八条行为规范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该规范共有三十八条,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五个部分。其中文明礼貌规范的内容为:
    1.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2.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3.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4.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5.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6.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法律依据: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0: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