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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是属于谁
释义
    本文介绍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女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指出离婚后仍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到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建立感情联系、寻找收入尚可的工作以及积极与父母沟通等。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故不能继续抚养、虐待子女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女方提出以下观点:
    1. 对于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按照惯例,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存在一定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还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和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三、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不管是协议要回,还是起诉要回,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几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父母双方也应该尽可能地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以便在离婚后能够更好地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都忙于工作,则可以考虑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或者自己积极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最后,如果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或者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则变更抚养权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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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