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税上述两项之和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则需按照此前规定,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缴税的税率,是现行的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