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 被告不出庭 ,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原告不出庭 或中途退庭 按撤诉处理 ,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 债权人起诉 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