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事业单位计提职工福利费比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单位应根据工资总额的2%(不含离退休费)计提福利费,一般要求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以后根据工资水平提高的情况再作调整。在应提的福利费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2.10元留用,其余0.3元交由劳动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2.40元标准提取的福利费,全部由各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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