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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关于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是什么?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通知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多久进行强制执行
    三天内通知被执行人,一般以信函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予立案通知书几日内送达
    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该根据管辖的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进行立案,并且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给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予立案的条件为,1、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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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