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电视媒体责任与权益 |
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和复制他人的作品,包括未发表和已发表的作品。播放未发表的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而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也需要支付报酬。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从广播或电视首次播放之日起算,截止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分析 权利: 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拓展延伸 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 广播电视媒体在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广播电视媒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首先,广播电视媒体应确保传递准确、客观、全面的信息,以提供公众所需的各类新闻、资讯和娱乐内容。其次,广播电视媒体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正能量和社会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此外,广播电视媒体还应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他们发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总之,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是确保信息传播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及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结语 广播电视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应确保传递准确、客观、全面的信息,为公众提供所需的新闻、资讯和娱乐内容。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正能量和社会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他们发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在于确保信息传播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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