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嫌疑人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