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一) 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二)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四)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五) 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六) 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七) 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