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该条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宜作扩大理解,应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对“48小时内”的时间计算,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较为合理,而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应当包括当场、在急救车内的急救或诊断。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 办理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