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私自卖房是否有效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一个王女士的私人公寓被边明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顾先生一家,导致王女士和女儿被列为被告。经过调查,法院认为边明伪造了王女士的签名和盖章,擅自出售房屋,侵犯了王女士和女儿的合法居住权。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明知仍相互勾结,违规经营,也应承担过错责任。最终,王女士和女儿终于找回了一份公平的份额。本文强调了房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和权益保护,提醒读者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 王女士的住宅位于雪松路,是一座拥有两个卧室和一个客厅的私人公寓。原来的房客是她的丈夫边明。夫妻俩下岗后,王女士找了一份给别人洗车的工作,带着女儿暂住别处。卞明一个人住在房子里。去年7月的一天,卞某明突然告诉她,雪松路的房子被他以6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一开始,王女士以为丈夫在开玩笑。她到物业管理公司询问时,发现房子换了业主,买房子的顾先生一家已装修入住。她心中充满了辛酸:为了工作的方便,她把女儿带到另一个地方住,但现在她无家可归了!她怒气冲冲地将丈夫告上法庭,并与两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参与房屋买卖的购房人一起被列为被告。原来,卞×明没有告诉妻子就把自己在**房地产咨询公司的房子卖掉了,并将一份“家庭协议”交给了该公司,“经与妻子协商,同意将房子交给昊仪交易,并委托昊仪为其独家代理”。边明还伪造了妻子的签名,并私自加盖了妻子的印章。2000年7月2日,在好意公司的帮助下,卞×明与顾先生签订了6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昊逸委托明宇房地产咨询公司为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明宇公司为此伪造了两份“房屋分配单”,一份是将卞×明一家搬出雪松路房子,另一份是以分配的形式将顾先生一家搬走。普陀区法院认为,卞×明伪造妻子签名、盖章,擅自出售房屋,侵犯了妻子和女儿的合法居住权。根据规定,卞*明的独立成套公房不允许交易使用权。为了赚取中介费,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明知仍相互勾结,违规经营,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应当无效。至于买主,他没有过错,因为他不知道。到目前为止,王女士已经为自己和女儿找回了一份公平的份额。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王女士的公寓被丈夫边明以6万元的价格卖掉,而王女士并不知情。后来她发现房子已经换了业主,并且买家已经装修入住。她怒气冲冲地将丈夫告上法庭,并与两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参与房屋买卖的购房人一起被列为被告。最终,在好意公司的帮助下,卞明与顾先生签订了6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明宇房地产咨询公司伪造了房屋分配单,侵犯了王女士和女儿的合法居住权。虽然中介公司明知违规经营,但也应承担过错责任。最终,王女士和女儿找回了一份公平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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