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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信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释义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件的界限和处理方式》
    本文讨论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刑事行为,并区分了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不同情节。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和涉及财物数额,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从重处罚、吸收轻罪和数罪并罚等。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相比,二者在主体、客体和构成要求上存在差异。本文旨在明确界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件的范围,并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导。
    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第7条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条(即本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涉及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侵害必须满足一定情形才能立案。若行为次数多或数量大,或导致他人工作、生活严重受损,或非法开拆信件、涂改内容,或散布他人隐私、侮辱人格、破坏名誉,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均应立案。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相比,这两种犯罪行为在方法、对象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窃取财物的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且窃取财物数额较大者,将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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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