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以租代征”如何维权? |
释义 | 农民朋友们若遭受“以租代征”,可以参照下列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已经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土地租赁合同,也不要担心,因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可以向人民起诉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要求政府部门返还土地。若被政府部门强行占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故依此规定,政府部门“以租代征”强占土地,因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租代征”占用土地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以本案为例,谷金楼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强行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致使村民无法在自家承包地上正常经营、收益,对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故乡政府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侵权,《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就是为此而设立的,行政侵权当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农民朋友遭遇“以租代征”行政侵权,切勿麻木不仁,应明智地、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以租代征”违法用地的法律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相关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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