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特殊病种门诊一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次,二级医院为640元/次,三级医院为880元/次,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40元/次。报销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