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广播电视的组织,组织是否有义务 |
释义 | 广播电视台的义务是:播放未发表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有权禁止转播和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3、45条,这些权利保护期为50年。 法律分析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拓展延伸 广播电视组织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广播电视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体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首先,广播电视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其次,广播电视组织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等权益。同时,广播电视组织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观众。此外,广播电视组织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总之,广播电视组织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 结语 广播电视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仍需支付报酬。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和音像载体复制行为。广播电视组织还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播电视组织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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