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职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吗 |
释义 | 兼职不一定要签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即兼职工作者,既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以影响到先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辞退兼职员工补偿标准: 1、单位辞退兼职人员是没有补偿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关系的特点: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总之,兼职不一定要签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即兼职工作者,既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以影响到先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2)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4)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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