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弃标与流标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流标通常是指在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开标,或者是在评标环节,因符合性评审合格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的投标人,导致采购失败的现象。 2、弃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3、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有些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资质越高,完成项目的能力越强,对招标人越有利。但是没有想到,提高投标人资质的同时,也限制了投标人的数量,限制了竞争程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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