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实行什么监督管理 |
释义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一般是 1.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如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油库,液体堆场,易燃材料堆场;棚户区等。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如百货大楼仓库、图书馆、国家物资仓库、档案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以及有贵重设备的建筑物等。 2.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伤亡大的单位:如人民大会堂、礼堂、影剧院、医院、高级旅馆以及住宅。 3.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如电信楼、广播楼、邮政楼、展览楼。 4.发生火灾后,易造成大面积火灾,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单位。如纺织厂、亚麻厂,木材加工厂等现在的批发大市场。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1.分级 按照某些单位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以及火灾后可能产生的恶劣程度,国家将各个单位分成了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一般来说,一级消防单位是指面积、人口、规模上为大数字的单位,这样的地方出现火灾往往会威胁更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级和三级消防单位在以上三组指标上依次递减。 2.管理 一级重点单位由地级市的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管理; 二级重点单位由区(县)级公安消防大队管理; 三级重点单位由各相应辖区的派出所管理。 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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