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续交流程具体如下:1、找到新的就职单位,并且与新单位产生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2、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住房公积金一楼营业大厅对公柜台办理补缴业务;3、中心受理后,中心柜员将加盖业务受理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一、二、三联交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窗口办理补缴缴款。 一、公积金补缴的流程为: 1、可以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的补缴业务; 2、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补缴业务; 3、核准程序,属银行网点直接办理补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由管理机构职能科室负责受理。核准程序为:科室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公积金补缴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等情况通过补缴的方式完成。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