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关系时怎么认定过错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过错的概念:通常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恶习,比如吸毒、赌博等等。而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 二、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 1、不忠实行为。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一种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这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这是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3、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6、不良恶习。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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