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方证据的冗余可能会对辩护工作产生影响,但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对方证据的冗余确实存在,辩护人可以通过针对性的抗辩来使其失去证明力。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被告人进行指认的,应当在庭审中再次进行指认,并进行质证和辩驳。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真实,有根据,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性应当通过质证和辩驳来确认。 4.《证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冗余证据是指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中,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证据已经真实可信,其他证据不能再提供新的证明性内容的证据。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辩护人在面对对方证据冗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质证、辩驳、确认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可信性等方式来抗辩,使得冗余证据失去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