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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陇南幼升小学区划分详情(最新)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重庆市万州区实验小学及其下属小学的地址分布情况。其中,位于城关镇和旧城山的学校数量较多,而其他学校则主要分布在其他区域。从文中可以得知,重庆市万州区实验小学及其下属小学位于城关镇和旧城山的学校数量较多,而其他学校则主要分布在其他区域。
    法律分析
    实验小学:位于武都区中山街社区和武都区人民路社区。
    葆真小学:清真巷社区、北山社区西路、梁园社区中坝一巷以南。
    西关小学:清水沟社区、西关社区、梁园社区中坝一巷以北。
    莲湖小学:城关新村社区、南桥路社区。贡院小学:北山社区东路、文明巷社区。
    旧城山小学:旧城山社区、王家庄村。
    钟楼小学:钟楼滩社区、水子山村、孟家山村、庙塄村、阳山村、腰道村、灰崖子村、葛条坪村。
    教场小学:商贸东街社区、建设路社区、教场社区。
    江南小学:砚台山村、赵坝村、苏坝村、李咀村、张咀村、何家山村、深沟村。
    城郊小学:桥头村、崔家梁村、柏水沟村。
    东江中心小学:东江水村、王石坝社区、半山村、胡家坪村、赵家坪村、郭家坪村。
    东江王沟小学:王沟村、新庄村。
    城郊东坪小学:民族村、长塄村、上东坪村、下东坪村
    城郊大堡小学:城郊乡大堡村。
    城郊渭子沟小学:渭子沟村
    吉石坝小学:上黄村、下黄村、吉石坝村。
    水濂洞小学:黑坝村、店沟村、石家庄村。
    姚寨九年制学校(小学部):姚寨村、何家崖村、何家山村、曹家堡村。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按照该法规,陇南幼升小学区划分详情(最新)并没有涉及到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问题。但是,根据该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如果学校存在违规招生、分班等问题,家长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实验小学和葆真小学分别位于武都区中山街社区和武都区人民路社区,西关小学位于清水沟社区、西关社区和梁园社区中坝一巷以北,莲湖小学位于城关新村社区和南桥路社区,贡院小学位于北山社区东路和文明巷社区,旧城山小学位于旧城山社区和王家庄村,钟楼小学位于钟楼滩社区、水子山村、孟家山村、庙塄村、阳山村、腰道村、灰崖子村、葛条坪村,教场小学位于商贸东街社区、建设路社区和教场社区,江南小学位于砚台山村、赵坝村、苏坝村、李咀村、张咀村、何家山村、深沟村,城郊小学位于桥头村、崔家梁村、柏水沟村,东江中心小学位于东江水村、王石坝社区、半山村、胡家坪村、赵家坪村、郭家坪村,东江王沟小学位于王沟村和新庄村,城郊东坪小学位于民族村、长塄村、上东坪村、下东坪村,城郊大堡小学位于城郊乡大堡村,城郊渭子沟小学位于渭子沟村,吉石坝小学位于上黄村、下黄村、吉石坝村,水濂洞小学位于黑坝村、店沟村、石家庄村,姚寨九年制学校小学部位于姚寨村、何家崖村、何家山村、曹家堡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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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