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亲属回避原则是哪些亲属 |
释义 | 银行亲属回避原则是以下亲属: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银行行员亲属回避制度是指有近亲属关系的行员不得在限定的范围内任职,行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参加处理与自己有近亲属关系者的问题或案件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保证相关工作正常进行。制度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担任各级分支行领导职务的行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其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关系);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也不得在有上下级关系的机构担任有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行员执行公务时,凡遇有回避问题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实行亲属回避和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六十四条 行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各级分支行领导职务的行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其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关系);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也不得在上下级机构担任有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 第六十五条 行员执行公务时,凡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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