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关系与法律问题 |
释义 |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拒绝探望子女,则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进行强制执行;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无必然联系;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可确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周期。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拒绝另外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 二、探望权如何确认 1、协议离婚中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周期;(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2、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具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周期;(另一方不配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就上述事实协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可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中止探望的请求。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无必然联系,父母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可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双方应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协商探望时间、方式、地点等。争议可诉诸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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