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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属于工伤
释义
    什么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此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即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如劳动者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职业培训、教育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如依法出席工会等组织的会议、依法担任陪审员等的时间,等等。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此时职工从事工作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往往需要从事诸如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这时职工虽然还没有进行实际工作,但是这些工作为职工实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与工作存在直接联系,因此,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这些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国际惯例。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规定包含了两类情形: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受到第三人暴力侵害的情形;第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形,如地震、火灾、洪水、雪灾、雷击、车间房屋倒塌等导致的意外伤害,等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不同于事故伤害:职业病是劳动者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导致的结果,而事故伤害具有突发性,如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的噪声聋就属于职业病,而由于一次爆炸造成的耳聋则属于事故伤害。然而,劳动者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而患病的并不都属于工伤,只有法定职业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只要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就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下落不明”是指职工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醒和引导职工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对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7.法律、8、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职业风险在不断变化,劳动者的工伤情形也不断翻新,为了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不能穷尽的不足,使工伤范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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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