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八类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的证明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经报部领导批准,公安部决定对第二批有关规章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合法证明、户口簿;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公安部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无犯罪、涉恐、吸毒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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