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一、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的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当分担的金额。除案件受理费之外的费用,决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金额。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起反诉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预交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缓交。如果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的,其上诉费在提交上诉状同时预交。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上诉的,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在这里,反诉是指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法上称为本诉),在此程序过程中, 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力也体现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本诉被告的民事权益有重大作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