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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认的要件是哪些
释义
    (一)自认人需适格
    1.当事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3.共同诉讼人。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而不同。
    (1)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二)自认的对象
    1.依法可以自认的。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2)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三)自认的内容须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四)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案审判法官作出。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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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