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监护权的相关要素 |
释义 | 离婚父母行使子女监护权应考虑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与子女关系,强调心灵、精神上的支持。父母离婚时应考虑子女教育、发展的一致性,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还要兼顾子女意愿、年龄和性别,法院应检验父母对子女意愿的影响。人身监护权包括住居所指定权、扶养义务、交还请求权、同意权和特定护养义务。监护人需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医治精神病人。 法律分析 (一)、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人身监护权有哪些内容 (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3.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4.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5.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结语 父母离婚后,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并与子女保持良好的关系,尤其对年幼子女应亲自照顾,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在考虑子女监护权时,应确保子女的教育和发展能够得到一致性。同时,应兼顾子女的意愿、年龄和性别,并对父母对子女意愿的影响进行审慎检验。人身监护权包括住居所指定权、扶养义务、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的同意权,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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