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
释义 |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即激励功能失效、信息不对称、指标粗糙化和手段陈旧,从体制平台、公共绩效价值、政治文化环境和公共产品属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并提出了实行公开考核的方案。文章重点讨论了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方式和结果的运用,并提出了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评判法来促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定量化。 法律分析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即激励功能失效、信息不对称、指标粗糙化和手段陈旧,从体制平台、公共绩效价值、政治文化环境和公共产品属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并提出了实行公开考核的方案。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建立科学的分类考核要素和量化测评体系,是弱化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考核结果科学性、准确性的关键之一.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过程中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可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评判法来促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定量化.在重视与现行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方法衔接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补充、完善考核要素指标。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四个等次。 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表现出的良好或者基本称职等次对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符合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尊重同事,团结协作,遵守职业道德,且成绩显著的;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符合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尊重同事,团结协作,遵守职业道德,且成绩显著的;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符合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尊重同事,团结协作,遵守职业道德,且成绩显著的;未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不能满足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不尊重同事,不团结协作,违反职业道德,且成绩不显著的;未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不能满足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不尊重同事,不团结协作,违反职业道德,且成绩不显著的。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应当明确德、能、勤、绩、廉等考核要素,规范考核程序,以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并重点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同时,对于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不能满足部门工作要求的公务员,应当进行相应的考核评价,以促进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语 本文从多个角度探讨了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实行公开考核的方案。公务员的考核应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过程中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可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评判法来促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定量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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