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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为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结语
    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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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