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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房产更名
释义
    很多人将房产更名与房产过户混为一谈,事实上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房产更名通常是在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房屋过户是在已经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虽然房屋过户后,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姓名发生了变更,但这种行为叫做过户,而非房产更名。通常,发生房产更名的原因是购房者购买了期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经进行了网签,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此时购房者将其所购商品房转卖给第三方,所需要办理的手续就是房产更名手续。更名手续是由开发商办理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开发商根据购房者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撤销与原购房者签订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重新与第三方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这就是房产更名。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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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2: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