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均适用限额赔偿说 此种观点认为,虽然《条例》第33条规定适用限额赔偿的主体为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旅客和自带行李损失者,但根据《条例》第1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凡符合此条所列范围之事故的处理,即应适用《条例》。《条例》所列“事故”之范围甚广,并非仅限于铁路旅客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包括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且对事故造成的旅客伤亡尚且限额赔偿,对其他情形下造成的旅客、非旅客伤亡不适用限额赔偿,于法于理均讲不通。因此,应理解为旅客和非旅客的人身伤亡均适用限额赔偿,非旅客伤亡最多可获赔15万元,旅客伤亡最多可获赔17.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