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斡旋受贿罪怎么判刑 |
释义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 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二、处罚 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①、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5万元≤个人受贿数额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④个人受贿数额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酌情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对单位斡旋受贿罪如何判刑的介绍。与一般受贿罪不同,单位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量刑上根据收受贿赂的金额及情节严重性一般都是从重处罚。但是不论是谁,受贿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我们更要杜绝受贿的发生,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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