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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那一些呢?还有有什么法律保障吗?
释义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商业秘密具有什么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于商业秘密法条
    1.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排他性,利益相关性和期限保护性;构成要件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确实包括秘密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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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