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一、判定虚假诉讼方面 (一)鉴于当前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如何规避此类犯罪 (一)虚假诉讼只针对无中生有而不针对部分篡改,而虚假诉讼必须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虑假诉讼针对的是原告,它只针对提出犯不针对应诉犯。在相应的诉讼处理上只要不是触犯原则性问题的,通常不会被追诉此条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