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有指出,约定20年以及没有达到封顶高限70年的,首先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同时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但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田传浩表示。“土地出让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当年决策造成的,如果让现在的住户来承担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难实施。” 2、那么,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又该如何续期应有偿还是无偿有两个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长期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3、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要坚持有法必依,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物权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针对民法典规定并不详尽的现实,通过充分吸取民意及规范的程序,尽早出台关于土地出让续期的实施细则,缓解公众焦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