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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的抚养费能不能降低
释义
    可以。若在离婚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的话,那也是可以变更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包括增加抚养费和减少抚养费。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一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
    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付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是:
    1、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3、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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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