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实施前,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实施前,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法承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故意重大遗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如果被拒赔的原因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直肠癌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这并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