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差价损失的计算标准: 一、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升值差价损失的,按约定确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以比较最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与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的差额,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如果没有最相似的房屋比较,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来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确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买受人的利益出发; 4、认定守约买受人的损失,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以及违约开发商可以预见的房屋升值造成的差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