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取得所有权了吗 |
释义 | 该段文字阐述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获得所有权,失主仍可以随时回到并取回该物。但拾得者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取得所有权,否则不能取得。同时,拾得遗失物有返还期限,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 法律分析 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在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直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失主仍然可以随时回到并取回该物。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该遗失物已被丢失满一定时间,或者拾得者与失主之间已经存在特定的关系,那么拾得者可能会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有返还期限吗 权利人要求拾得人返还,此权利为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二)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的。即,如不当得利者取得不当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的,则必须返还;如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坚持取得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为其取得利益的范围,即使该利益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不得免除。 (三)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拓展延伸 拾得遗失物是一种常见情况,涉及到所有权取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向失主提出所有权要求,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这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必要步骤。其次,拾得人应当尽量证明自己取得了遗失物的所有权,例如保留有关证据、向失主提出所有权要求等。 在证明自己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后,拾得人可以向失主提出所有权要求。失主可以选择同意拾得人的要求,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主同意拾得人的要求,那么拾得人就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遗失物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所有权。失主还可以向拾得人主张其他权利,例如侵权责任等。因此,拾得人在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后,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拾得遗失物涉及到所有权取得问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并尽量证明自己取得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如果拾得人可以证明自己取得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以选择同意拾得人的要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该遗失物已被丢失满一定时间,或者拾得者与失主之间已经存在特定的关系,那么拾得者可能会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如果拾得遗失物后,失主能够认领该物,则拾得者应将该物归还给失主。如果失主在一定时间内未认领该物,则拾得者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拾得遗失物也有返还期限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拾得遗失物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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