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要参加过我党最早的几次重要武装起义之一,比如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黄麻起义等等。第二,红军时期,必须是军一级的领导干部(包括副军)。第三,抗日战争时期,必须担任八路军旅一级的职务(当时八路军一共就只有三师六旅的编制),如果新四军的话必须师一级才行。第四,解放战争时期,必须担任过总部领导或者大军区副职以上职务。这四个条件可以说要做到非常困难,比如有些参加革命晚的同志,哪怕功劳再大也等于被“刷”下去了,或者说是再某个阶段因为某些原因(比如受伤或者犯错误等)表现不够,这都会极大的影响,可以说这是一个全方位的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