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受理居住证申请后将开展审核,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领人并停止居住证办理。 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无法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将向申领人说明延期原因。 根据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办理签注时,须携带居住证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办理签注不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